•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检查细则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检查细则

日期:2024-09-26 来源:牡丹江市教育局资源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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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检查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外配餐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办法》《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校外配餐,是指中小学校通过从配餐单位订餐的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配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中小学校外配餐应当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学生订购配餐,且同一学校的同一年级原则上不得出现两种及以上餐费标准。

二、学校职责

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校外配餐管理的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配餐的校内管理。各校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xx中(小)学校外配餐管理制度》《xx中(小)学学生就餐管理制度》。

第五条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制定《XX中(小)学校外配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做好陪餐记录,及时解决陪餐中发现和学生反映的食品质量、分量、温度、安全、卫生和营养等问题。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在食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陪餐人员费用自理。

第六条学校应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切实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做好应急演练。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指导配餐单位优化配餐方案和每周带量食谱。

第七条学校配备专门人员负责配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索取并留存配餐单位加盖公章的配送清单(出货单)。重点检查食品加工制作时间、食用时限、包装完整程度、感官性状是否异常、食品中心温度和配送时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配送食品容器和车辆是否干净整洁等,并做好各项记录。

第八条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配餐单位送餐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做好配餐食品分发工作,加强就餐秩序管理,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教育引导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

第十条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组织学生、教职工、家长、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对饭菜质量、分量、价格、温度、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畅通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配餐单位的沟通,及时处理和反馈,建立调查档案,留存调查数据统计表(图)。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节约粮食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并做好相关活动纪实。

第十二条学校应建立《XX中(小)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XX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挤占学生餐费,不得将教职工餐费转嫁给学生承担。教职工付费就餐,餐费独立结算。

三、配餐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配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具备HACCP及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配餐单位应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原料来源等信息提供学校公示。

第十六条配餐单位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七条配餐单位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科学设计学生餐每周带量食谱,提前一周将下周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提供学校确认和公示,带量食谱每周定期更换。

第十八条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时限要求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自查台账,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整改,并保留整改记录。

第十九条配餐单位要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原料采购、进货查验、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留样、食品配送过程,确保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配餐单位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第二十一条配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配餐单位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配餐单位应当餐加工、当餐供应,食品要烧熟煮透。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三条配餐单位餐具饮具要使用物理高温消毒。第二十五条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配餐单位应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配餐单位应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教职工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第二十七条各供餐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学期计划,配合开展每学期一次的“家长开放日”活动,邀请学生家长到配餐车间参观考察。

第二十八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严格按照《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配餐单位应保障配餐运输及时、安全、卫生并做好餐后垃圾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则作为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学校和配餐单位配餐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情况的依据,各相关单位应按照细则完善各项制度,落实各项工作,明确具体责任,建立完整台账。本细则从印发之日开始施行。

牡丹江市教育局

2024年08月20日

来源:牡丹江市教育局资源管理中心

撰稿:梁丰

校对:乔雪吟

一审:刘志刚

二审:常海龙

三审: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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