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问答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教育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省委、省政府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方案》要求:“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等,防止过高收费”。省教育厅按照相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起草了此《办法》,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出台《办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促进民办义务教育健康发展。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有利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其中,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如何制定和调整?
答:民办义务教育学费、住宿费由省级教育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在省定标准内制定辖区内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得少于3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调整后,新入学学生按新标准执行,在读学生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执行。
五、发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违规收费应向哪个部门投诉?
答: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有违规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等行为,可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编辑:刘宇
监制:李本玲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撰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校对:刘国钰
一审:李本玲
二审:周德巍
三审:朱春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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