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监督行为, 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监督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我局对所属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和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则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有权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我局负责人和法制工作负责人员。
第三条 本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组织实施。
第四条 教育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纠正、撤销或责令发布部门改正;
(二)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超越职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改正。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六)违反执法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不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进行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供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等方法。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有关科室和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汇报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 对市政府交办调查,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反映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有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审查和局领导集体讨论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教育局《监管执法规则》和《监管执法标准》
日期:2020-11-16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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