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部署,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保障残疾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教育权利为根本,以适宜融合为目标,拓展学段服务,推进融合教育,提升支撑能力。普及程度显著提高,适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入园率稳步提升,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以上,巩固率达到100%,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接受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的残疾青少年入学率达到100%。特殊教育发展体系和融合教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特殊教育质量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科学布局特殊教育资源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鼓励2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办好一所达到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人口较多的市(地)、县(市、区)可增设特殊教育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15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省级建设标准,确保到2025年底,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新建设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在本地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教班,保障儿童福利机构内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接受适宜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
  2.推进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到2025年,招收5名以上残疾儿童青少年的普通学校建成功能完备的资源教室,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场地、设施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加强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依托绥化学院建立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市县两级统筹优势资源,依托特殊教育学校或有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建设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承担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充分发挥资源教室的作用,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全覆盖。组建高水平专家队伍,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与培训工作,全面提升区域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4.鼓励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鼓励哈尔滨市和人口较多的市(地)以新建或改建方式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积极探索科学适宜的孤独症儿童培养方式,支持有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设置孤独症儿童部(班)。

(二)规范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安置

  1.健全招生入学联动机制。健全完善“登记-评估-安置-再评估-再安置”教育安置机制。推动教育、残联、民政、卫健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招生入学机制,开展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数据核实比对工作。到2022年底,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教育、心理、康复、社会、医疗等方面专家组成的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全覆盖。依托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实现科学教育安置。开展动态监测,加强控辍保学。
2.加强随班就读工作指导。推动各地按照应随尽随、就近就便原则,优先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到居住地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支持普通学校开展随班就读工作,努力扩大随班就读规模。充分发挥资源教室功能,开展特殊教育咨询、测查、评估、建档等工作,开展学科知识辅导、生活辅导、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康复训练等活动。依托资源中心建立多层级、网格化随班就读巡回指导机制,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3.完善送教上门管理制度。健全送教上门制度,科学认定服务对象和规范服务标准,能够入校就读的残疾儿童青少年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不断提高送教服务工作质量。

(三)加快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1.大力发展学前特殊教育。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就便入园随班就读。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社会办学机构普遍设置学前部(班)或附设幼儿园,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设置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为残疾儿童提供全日制、半日制、小时制、亲子同训等多种形式的保育、教育、康复、干预等早期康复教育服务。
  2.加快发展中等特殊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使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青少年都能够接受适宜的中等职业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或盲、聋高中(部),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到2025年确保全省至少办好一所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和盲、聋高中(部),每一个市(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有一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支持特殊教育职业高中按规定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规定为残疾学生参加中、高考提供便利。
  3.稳步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机制,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设置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的相关专业,积极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支持招收残疾学生的学校进行必要的无障碍环境改造,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加强高等特殊教育相关学科专业建设,扩大残疾学生招生规模。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成人高校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拓宽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四)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1.构建发展研究平台。依托省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绥化学院)建立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发展研究院,牵头组建特殊教育发展联盟。依托绥化学院建立黑龙江省盲文手语推广与测试中心,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依托绥化学院建设现代“特色康养”产业学院。加强和改进特殊教育教研工作,完善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体系。
  2.创新特殊教育教学模式。继续探索“康教结合”教学模式,不断丰富融合教育的内涵与形式。持续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县(市、区)综合改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探索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模式,为送教上门学生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送教服务。秉承差异化和个别化教学理念,逐步建立孤独症儿童助教陪读制度。
  3.深化课程内涵建设。指导盲聋培智三类特教学校认真执行国家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标准和教材。加强新课标和新教材培训。
  4.强化融合教育发展。建立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在医疗鉴定、教育诊断、安置转衔、质量评估等各个环节,通过医(康)教融合、家校融合、社区融合等途径,全面服务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加强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探索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联合教研、协同育人机制,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结对帮扶共建,让残疾儿童青少年和普通儿童少年在融合环境中相互理解尊重、共同成长进步。探索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模式,将职业技能证书培训内容有机融入专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实现适宜发展。“十四五”期间,重点打造1-2个国家级融合教育改革实验区,向国家推荐20-30个省级融合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推广100个左右优秀融合教育教学案例。
  5.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和质量监测制度。探索融合教育评价模式,推动普通学校将融合教育情况、残疾学生发展情况纳入相应评价体系。
  6.加强信息平台建设。鼓励各地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VR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全面提升校园管理以及教育教学效率与水平。依托绥化学院建设黑龙江省特殊教育数据中心,全面实现特殊教育发展信息、数字化教学资源、教育培训、康复训练以及职业发展等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1.提高教育经费标准。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年度预算。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加强专项经费扶持。充分利用中央特殊教育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向重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上门服务等。
  3.落实学生补助政策。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按规定发放生活补助。经审核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的残疾儿童,按规定减免保教费。对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含县镇)残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政策。对本专科家庭困难残疾学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政策。
  4.鼓励社会公益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积极鼓励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各级教育、民政、卫健、残联等部门要统筹使用特殊儿童青少年教育、医疗、康复、救助等相关经费,实现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二)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师资配备。鼓励支持各地新任特殊教育学校正职校长、教学副校长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或特殊教育学校、承担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工作经历。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校长与承担随班就读普通学校校长轮岗交流。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与资源教师轮岗交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对招收重度、多重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适当增加教职工配备。省市县配备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资源中心足额配备从事特殊教育教学5年以上,具有专业背景,具备管理、沟通能力的专职巡回教师。
  2.强化师资培养。鼓励绥化学院为特殊教育学校及开展随班就读普通学校定向培养特殊教育教师,鼓励省内师范类院校开展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养类型以义务教育教师为主,适当兼顾学前、高中和职业教育阶段。加快推动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列为必修课并提高比例。
  3.突出师资培训。全面实施特殊教育教师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线上+线下”全员培训计划,着力构建省市县校四级特殊教育培训体系。通过“国培计划”实施特殊教育骨干教师与普通学校校长培训,省级负责组织特殊教育教师、资源教室专任教师和送教上门教师全员培训,市县两级负责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的培训,承担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负责组织本校普通教师、学生家长和有关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实施全省特殊教育教师能力素质提升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特殊教育教师教学基本功展示交流活动,并在学科教学能力和优秀课展评活动设立特殊教育、融合教育专项。
  4.提高师资待遇。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政策。加大各级政府对特殊教育资金投入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适当倾斜。普通学校(幼儿园)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对直接承担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并为送教上门教师、承担残疾儿童医疗与康复相关人员,按规定提供交通补助等。对自愿到黑龙江省特殊教育工作岗位任教、且符合高校大学生基层就业资助政策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根据特殊教育的特点,在职称评聘体系中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在教师职称评聘中,在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高级岗位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评选等表彰奖励中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在各级各类课题立项、成果评选、教学比赛中,优先支持特殊教育项目。将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范围,并按规定享受津贴补贴等相关待遇。

(三)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

  1.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充分利用国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巩固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推进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持续改进。加强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对接收残疾学生的各级各类学校进行无障碍环境改造,凡新建、改扩建各级各类学校应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要求。
  2.加强资源统筹。完善特殊教育学校与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等共建共享特殊教育资源的机制。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根据各学段残疾学生需求特点,优先为在校就读的残疾学生提供必需的康复辅助器具和功能评估训练、基础服务及技术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特教特办、重点扶持”,将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十四五”教育规划和推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特殊教育统筹规划,在普惠政策基础上,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倾斜力度,给予重点扶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具体落实举措。要把落实实施方案作为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深化机制改革。各地要建立健全教育、发改、民政、财政、人社、编制、卫健、残联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多部门协调联动工作运行推进机制。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之间人才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地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各级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考核指标体系,并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督导问责。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教育网编辑:刘宇

  教育网监制:李本玲


来源: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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