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单位监管制度
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单位监管制度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经营行为,根据《牡丹江市中小学校外配餐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外配餐单位应依法取得主体业态载明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配餐单位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不同类别的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要分开存放。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要分类(色标)管理、分开使用,定位存放。
(三)配餐单位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接受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培训与考核。要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营养指导人员需要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的能力,指导采购、配料、加工,制定带量食谱。
(四)配餐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要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配餐单位向学校提供加盖公章的每餐次食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配送清单的内容包括配餐单位名称、食品名称、数量、食用时限、配送对象、发货人以及备餐、分餐、送餐温度和时间记录等信息。
(六)配餐单位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油炸食品、预制菜等有争议及高风险食品。
(七)配餐单位需对使用的餐具使用高温物理消毒。
(八)配餐单位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用水卫生标准,使用自来水的需加装符合生产流量的净水器。
(九)配餐单位要在原料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场所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运用“互联网+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监督。
(十)配餐单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保留“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
(十一)配餐单位要配合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做好用餐满意度调查工作,对于学校、学生、家长、陪餐人员反映的配餐问题、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调整和改进。
(十二)配餐单位发现配送学校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立即停止配送,立即告知学校停止食用,并在2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发生学校配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后,配餐单位应当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十三)配餐单位要加强成本核算管理,科学确定配餐成本构成,合理定价,做到质价相符。
(十四)配餐单位应负责配餐全程运输和餐后垃圾处理。
牡丹江市教育局
2024年08月20日
来源:牡丹江市教育局资源管理中心
撰稿:梁丰
校对:乔雪吟
一审:刘志刚
二审:常海龙
三审:吕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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