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当前位置:首页—>政务中心—>规范性文件 | |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中小学幼儿园封闭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11-02 11:00:01 来源:教育局办公室 点击率:15405 | | |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维护校园稳定,保障师生安全,市教育局制定了《牡丹江市中小学幼儿园封闭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牡丹江市中小学幼儿园封闭管理规定
牡丹江市教育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
牡丹江市中小学幼儿园封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和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幼儿(以下统称学生)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封闭式管理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有利于净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习效率。实施封闭式管理也是学校办学、学生群体特殊性和校园周边环境复杂性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本区域内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外来人员和车辆
第四条 校外无关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五条 来访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管理规定。进入校园的,应严格核验身份并履行进出校园相关手续,必要时可由保安员陪同进入。
第六条 对强行进入校园的人员或车辆,要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不法行为,并按应急管理程序正确处置。
第七条 外来车辆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进出、线路行驶和区域停放,在校园内要低速行驶,避让行人,严禁鸣笛。
第三章 学生
第八条 本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进入和离开校园,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不得随意进出校园。临时出入校园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小学生和幼儿由法定监护人或已备案登记的委托人亲自接送;原则上不许其他人接。
第九条 校内住宿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夜间不得无故外出。确需外出的,要得到监护人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在校内发生身体不适或其他突发状况,学校要立即采取救护措施,通知学生监护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校园封闭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封闭管理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周密做好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要有独立、完整的围墙,并及时修缮。学生在校期间,校门要及时关闭。
第十三条 学校要配齐配强门岗人员,加强重点时段校门值守工作,门卫室、警务室各种常备物品或器械要及时补充和更换。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不断加强技防建设,及时维护、升级各种技防设备,保护好相关存储数据。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市教育局直属相关单位负责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十六条 教职工和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积极配合门岗工作人员履行进出校门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岗位人员要恪尽职守、担当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未严格履行本规定且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教育局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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